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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收費基準表

臺中市霧峰區吉峰國民小學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112.12.25修訂

收費項目

場地別

水電費

擴音

設備費

清潔費

場地使用管理維護費

保證金

其他

無空調

含空調

教室

100/

300/

1000/

150/

100/

1000/

藝文教室

200/

500/

1000/

500/

1250/

5000/

電腦教室

200/

500/

1000/

500/

1000/

5000/

視聽教室

200/

500/

1000/

500/

1250/

5000/

會議室

(校史室)

200/

500/

1000/

500/

1250/

3000/

風雨操場

1000/

1000/

500/

3000/

綜合球場

250/

1000/

500/

3000/

運動場

250/

750/

1250/

10000/

不含棒球場

停車場

以預估使用車位數量計費 

實際使用超過時 由保證金扣除

50/次/輛

※備註:

  • 本收費基準表依據「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收費參考基準表」修訂。
  • 水電費依本校冷氣空調及照明實際設施之情況,分別訂定含冷氣空調使用及不含冷氣空調使用之收費金額。
  • 場地借用以不影響本校教學或相關活動之進行為原則。
  • 水電費及擴音設備費以四小時為一收費場次,逾時另計一收費場次。清潔費及場地使用管理維護費以小時計費。保證金於申請使用期間僅依表訂金額計價一次。長期借用之單位,水電費及擴音設備得以二小時為一收費場次收費,並得視實際使用情形得酌予減收,減收比例不得逾應繳交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 本收費基準之各項收費,係以一收費場次或一小時為收費單位。使用時間未滿一收費單位者,仍以一收費單位計收費用。
  • 停車場僅提供給繳費使用校園場地且需停車空間者。
  • 凡申請使用校園場地,需預演彩排或事前練習者,學校仍應依收費標準,收取相關費用。
  • 本收費基準表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奉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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