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請假規定
臺中市吉峰國民小學學生請假規定
107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依據:
1、本校107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
2、臺中市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標準化作業流程辦理。
3、「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第8點規定:除公、喪、病假或其他不可
抗力等因素外,學習期間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二以上,為領取畢業證書必備條
件之一。
二、 學生如確實因病、因事或其他因素不能到校上課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否則一律以
曠課論。
- 凡連續曠課3天或一學期累計7日者,依規定提報為中途輟學學生,列入復學輔
導對象。
(曠課指無法與家長取得聯絡。學生曠課導師通報學務處,第2日起學務處派員協同導師做家訪;第3日擴大家庭訪視,如仍未到校,列為中輟,註冊組通報霧峰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及教育部中輟系統網路通報,生教組負責通報校安中心。)
四、 學生請假假別分為:事假、病假、公假、喪假等四種。
1、 事假:學生有關個人及家庭事項,得請事假。
2、 病假:學生因病或意外傷害,必須在家休養或住院治療者,得請病假。
【3日以上(含3日)無法到校上課者,應由家長或監護人於7日內提出書面
申請並附就醫證明辦理請假。】
3、 公假:凡經學校核派參加校內外各種勤務、活動、比賽或因公訴訟者,得請公假。
4、 喪假:隨同監護人出席之葬禮,得請喪假。
五、 學生請假應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除病假、喪假或其他緊急事故得事後補假
外,應事先辦妥請假手續;保護性個案或其他特殊個案得由主要照顧人代為提出申請。
六、 學生懷孕,其待產與生產期間,應專案彈性處理,不得以曠課論。
七、 學生臨時外出應依規定填具外出單完成請假手續。
八、 各班應每日登錄學生出缺勤情形,並適時通知家長,每學期統計出缺勤日數,隨同成績
單通知家長;學生請假單應妥為保留至學期結束。
九、 學生請假理由及所呈證明文件,如有虛偽隱瞞情事,除自缺席之日起以曠課計算外,並
依各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予以懲處。
十、 學生於升旗、課外活動、各種服務及其他非課程時數之會議集合等無故不到者,應依各
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辦理。
十一、請假程序
- 學生臨時生病或發生事故未能到校,家長應以電話於當日上午8:30前向導師口頭請假或撥打本校請假專線請假(電話:23300893分機821),並於隔日或銷假上課後填寫請假單請假,導師確認後登錄於校務行政系統及相關簿冊。
- 事假需於請假日前向導師完成請假手續。
- 公假應事先由業務單位提出,經家長同意後完成請假手續。
- 請假1日及2日者,請假單由導師自行保留。請假超過3日以上(含3日)請假單由導師簽章後送至學務處及教務處,5日以上(含5日)則須經校長核定。
- 事、病假需續假時,循請假程序第1、2項辦理,請假日數累計。
十二、請假流程:(事假、病假、喪假)
2日以下(含1、2日)家長填寫請假單向導師請假→導師自行保留請假單並紀錄於學
生出缺席紀錄中
3日以上(含3日)家長填寫請假單向導師請假→導師於請假單上簽章並紀錄於學生
出缺席紀錄中→送交生教組學務主任教務主任
5日以上(含5日)家長填寫請假單向導師請假→導師於請假單上簽章並紀錄於學生
出缺席紀錄中→送交生教組學務主任教務主任校長
十三、請假單如附件。
十四、本規定經擴大行政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