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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收費基準表

 

114吉峰國民小學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收費基準表

 

備註:

一、本表收費為各項單價收費之上限,學校應不逾上限金額內明訂收費標準。

二、水電費依本校冷氣空調及照明實際設施之情況,分別訂定含冷氣空調使用及不含冷氣空調使用 之收費金額。 三、有上限收費之項目,依各校開放場地面積及實際設施之情況自訂收費金額。

四、以使用小時數計價收費,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但保證金於申請使用期間最高以四小時計收;長期使用超過 

    一個月之單位,除保證金外,學校得視實際使用情形酌予減收,減收比例不得逾應繳交費用之百分之五十(即一

    小時計價收費金額之二分之一)。

五、本收費基準之各項收費,係以一收費場次或一小時為計價單位。使用時間未滿一收費單位者, 仍以一收費單位計

    收費用。

七、凡申請使用校園場地,需預演彩排或事前練習者,學校仍應依收費標準,收取相關費用。

八、具特殊性設施、設備之場所,其收費標準以專案函報教育局核准後實施。

九、具各類實習工廠之學校,依各校實際開放之情況自訂該類場所收費標準。

十、本收費基準表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奉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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