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霧峰區吉峰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105.08.23訂定

109.08.28修正

壹、依據:

  • 100年9月6日教育部臺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
  • 108年6月18日中市教課字第1080054826號函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貳、緣由:

    因應時代趨勢,行動載具與人類生活關係密切,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並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本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參、定義

  • 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 本要點之主要執行單位為學務處,各處室及全體教師協助配合管理之,實施對象包含本校全體學生。

肆、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 除穿戴式裝置外,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禁止於課堂中操作使用。
  • 穿戴式裝置之行動載具,包含智慧手環、智慧手錶等兼具無線通訊功能之複合式裝置,導師得視情況訂定使用規則。
  • 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 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社群軟體、聊天通訊軟體……等,與學習活動無關之Apps 。
  •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或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 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
  • 應遵守校園秩序,注意使用安全,於適切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
  • 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
  • 使用行動載具務必尊重智慧財產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 學生如需攜帶個人手機到校,需由家長先填妥申請書(如附件一)向導師提出申請,使用期限以一學年為限。因應個別特殊狀況需求,申請者應載明事由,經核可後方得於規定之時間內使用手機,做為與學生家長、安親班、補習班等師長聯繫之用。
  • 學生於上課期間均需關機〈含課後托育班、才藝班等〉。遇臨時或緊急狀況以及特殊需求時,得向班級導師或任課老師或各處室說明使用理由,經同意後方能開機使用。
  • 學生如攜帶手機,以學生家長、安親班等師長間之通話聯繫功能為主,其他功能皆禁止在校使用(包含照相、影音、遊戲等),亦不得攜帶手機充電器至學校使用。
  • 學生參加校外教學活動或參賽時,可由帶隊老師視情況決定是否攜帶手機。

伍、教職員或校外人士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事項:

  • 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 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陸、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 任課教師發現學生違規使用行動電話時,應予勸導並通知導師,由導師依班級規定處理,除通知家長輔導,並得由直接由導師暫時保管或交付學校保管,於無 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家長領回。
  • 經查累計三次違反規定紀錄之學生,導師有權逕行取消其在校使用手機之權利,同一學年內不得重提申請。
  • 未經申請攜帶行動電話到校,由導師通知家長並暫時保管。導師暫時保管行動電話時,需簽註保管及歸還紀錄。
  • 學生如攜帶手機進入校園,應善盡安全保管之責,如因個人之不當保管或違規使用造成之疏失,相關責任悉由學生本人自行負責。學生未依本規範訂定之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事項使用行動載具,該行動載具由導師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 學生使用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及學校之困擾,該行動載具由導師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 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柒、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網路禮儀、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人體保健(視力、聽力或電磁波應用等)相關資訊。

捌、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公布於本校網站。呈請 校長核定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學務主任:              校  長:     

附件一:臺中市立吉峰國小學生在校使用手機申請書

手機使用人

    年    班    號    姓名:

使用期間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以一學年為限)

手機廠牌或型號

 

手機號碼

 

    本人已了解吉峰國小學生校內使用手機規定,同意子弟攜帶手機到校並願意教育子弟遵守使用行動電話各項規定,如有違反規定由學校依規定處分。

 

               家長簽名: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長聯絡電話:(家用)                 (手機)                  

 

使 規 定

一、依據:臺中市立吉峰國民小學學生在校使用手機管理要點辦理。

二、目的:規範本校學生在校期間使用行動電話情形,期能兼顧家長於上下學期間掌握學生安全以及避免學生因行動電話使用不當影響學習情形或衍生財物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三、申請方式:

  (一)本校學生經家長與導師同意後向學務處生教組領取申請表。

  (二)申請者須確實瞭解本校使用行動電話之規定且願意嚴格遵守。

  (三)如家長同意子女提出申請,應共同教育子弟校內正確使用觀念。

  (四)申請表經相關單位核准後,始准予攜帶行動電話,並於規定時間與地點內使用。

四、行動電話使用規定:

 (一)學生如需攜帶個人手機到校,需由家長先填妥申請書向導師提出申請,使用期限以一學年為

       限。因應個別特殊狀況需求,申請者應載明事由,經核可後方得於規定之時間內使用手機,

       做為與學生家長、安親班、補習班等師長聯繫之用。

 (二)學生於上課期間均需關機〈含課後托育班、才藝班等〉。遇臨時或緊急狀況以及特殊需求時,

       得向班級導師或任課老師或各處室說明使用理由,經同意後方能開機使用。

 (三)學生如攜帶手機,以學生家長、安親班等師長間之通話聯繫功能為主,其他功能皆禁止在校

       使用(包含照相、影音、遊戲等),亦不得攜帶手機充電器至學校使用。

        (四)任課教師發現學生違規使用行動電話時,應予勸導並通知導師,由導師依班級規定處理,除

              通知家長輔導,並得由直接由導師暫時保管或交付學校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

            返還學生或通知家長領回。

        (五)經查累計三次違反規定紀錄之學生,導師有權逕行取消其在校使用手機權利,同一

              學年度內不得重提申請。

      五、未經申請攜帶行動電話到校,由導師通知家長並暫時保管。學校或導師暫時保管行動電話時, 

     需簽註保管及歸還紀錄。

班級導師:                      生教組長:                   學務主任:     

臺中市立吉峰國小學生手機保管領回單【存根聯】

            班 姓名                 之手機,

_ _______日 星期(   )      :     ,因〈違規使用原因〉                                    

〈保管人員〉             暫時保管。

並已於______日 星期(  )     :    ,由____(關係)確認無誤後領回,簽名以茲證明。

領回者簽名:                

保管人員:                  

 

臺中市立吉峰國小學生手機保管領回單【收執聯】

            班 姓名                 之手機,

_ _______日 星期(   )      :     ,因〈違規使用原因〉                                    

〈保管人員〉           暫時保管

並已於______日 星期(  )     :    ,由____(關係)確認無誤後領回,簽名以茲證明。

領回者簽名:                

保管人員: